职工代表提案建议意见和批评办理办法
来源:矿区工会组织部
作者:张弢
发布机构:陕西陕煤澄合矿业公司工会
发布时间:2010-08-2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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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提案建议意见和批评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职工代表行使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提案、建议、意见和批评的办理工作,根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提出提案、建议是行使职工代表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处理和解决职工代表提案、建议是公司(局)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案、建议由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受理;大会闭会期间,由矿区工会负责受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职工代表大会在会议期 间或闭会期间职工代表联名或单独向大会和矿区工会提交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代表提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是指职工代表联名或单独向公司(局)行政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第二章 代表提案、建议的提出和要求
第六条 职工代表应当通过调研在认真酝酿、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要一事一案,案由明确清晰、案据充分合理、方案具体可行。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建议应当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 局和企业管理的重大问题、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基层,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要一事一议,理据充分、要求明确。
第八条 代表提案、建议要使用统一印制的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建议、意见和批评专用表并由提案人和建议的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提案、建议的审理和交办
第九条 公司(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由矿区工会受理。凡交办的代表提案、建议,矿区工会应逐件登记,复制备查。
第十条 职工代表提案、建议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局)行政及其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分工落实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职工代表的提案、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办理。
第四章 职工代表提案、建议的承办和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局)行政及其业务部门办理职工代表提案、建议应确定分管领导和主办人员。
第十三条 办理职工代表提案、建议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凡政策有明确规定应当也能够解决的,应迅速解决;凡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便采纳的应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提案、建议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代表提案、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承办单位的答复必须在提案表上明确注明“已经落实”、“正在落实”和“无法落实”三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提案、建议的办理结果,按照统一格式答复代表,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七条 对职工代表提案、建议的答复件,承办单位除答复代表外,还要抄报矿区工会。
第五章 职工代表提案、建议办理的监督和奖罚
第十八条 矿区工会对职工代表提案、建议办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办理职工代表提案和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职工代表提案和建议不重视,主管领导不明确、承办人员不落实的;
(二)办理和答复工作质量差,草率应付,职工代表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
(三)互相推诿,拖延办理时间的。
第六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条 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制度,激励职工代表和提案承办单位以强烈的责任心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提出高质量提案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案的内容紧紧围绕公司(局)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可行。
(二)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公司(局)采纳,取得良好效果或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和提案落实优秀单位,矿区工会将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局)六届一次职代会第三次代表团(组)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刘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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